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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务通则下国企还有多少特殊化切割机

2022-09-03

新财务通则下国企还有多少特殊化

新财务通则下国企还有多少特殊化2006-12-15 23:53:55 来源:2006年12月15日国际商报分享到:我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取代已沿用十多年的现行《通则》。新《通则》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以新《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规定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也将逐步完善。

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普通公众对新《通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热议。

企业高管薪酬特殊化

新《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这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而据“消息人士”透露,新《通则》“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然而,这个“国有企业工资待遇”,正是近些年来广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国企高管工资到底有多高?据传,国企老总年薪数十万的并不在少数,而万众所指的垄断行业高管薪酬,更引起人们的恼怒。不久前,面对公众的不满,一些垄断行业主动下降了工资,许多地区也对国企老总薪酬有上限规定。例如北京市早些时候就宣布,“按照市国资委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不应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的12倍。”

然而问题并不在于国企高管薪酬的高低,而在于它后面反映出的社会不公。例如有网民就针对“国企管理层激励可以引入所有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的说法发帖:国企不是市场化企业,老总凭什么要享受市场化高薪!还有人重申这样一个如今人们几乎已熟视无睹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中,“企业小赚老总大赚,甚至企业赔本他也要大赚,把企业赚得破了产他还要赚”。在这样一个背景中,新《通则》规定国企高管薪酬可以特殊化,会不会增大分配上的不公?

有专家认为,高管薪酬特殊化并不等于一定会加大分配的不公。因为新《通则》并不是一部孤立的法规,它是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特别是《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本《通则》关于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向股东分红以及实行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应控制在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额内等规定,皆可能令企业分配的随意性降低。但前提是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项经济法规,特别是尽快出台适应我国具体情况的《反垄断》法,限制和规制垄断企业,加大对经济违法的打击力度。否则,新《通则》就会成为一部令人尴尬的文件。

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通则》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新《通则》还要求,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这些规定也颇引人注目。众所周知,在我国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暂归企业所有,红利停止征缴。但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近年来却有着极丰厚的收益。据权威人士透露,今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有望突破1万亿元。而有关资料也显示,从1998年至2005年,国有企业共赢利数万亿元。

这些钱都到哪里去了?某位负责人有一段著名的话:“国有企业搞了半天,它是国家的,它是人民的。所以,它所获得的盈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的。”然而人民却并没有看到这些钱,因为它们都按文件规定,被企业留下来扩大经营和进行分配了。虽然国企也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向国家纳税,但公有制企业是政府机构投资兴建的,属于全民所有,它必然有回报投资人的义务。难怪人们说,国有企业占了国家———也就是人民的便宜。

新《通则》规定国有企业的国有利润须上缴财政和对股东分红利,实际上是纠正了这种不公平。

同时,根据新《通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而是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但新《通则》的实施能否解决人们长期关注的国企特殊化问题,仍有待改革和法制化建设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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